(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明章贵诉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章贵,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89-1号原告:明章贵。委托代理人:吴学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阿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章贵诉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章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以东、某某路以南工业用地[宣国用(****)第****号]价值20万元的部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明章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以东、莲塘路以南工业用地[宣国用(2011)第1541号]价值2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