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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确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宋自虎与方杰宏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自虎,方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确字第39号申请人宋自虎,男,现年42岁,汉,农民。被申请人方杰宏,男,现年26岁,汉,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了宋自虎、方杰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白晓亮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申请人宋自虎与被申请人方杰宏共同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4年1月23日经板桥镇西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如下:方杰宏支付宋自虎医疗护理费合计8000元,限于2014年1月23日当日当面支付。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自虎、方杰宏于2014年1月23日经板桥镇西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