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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沙建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建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52号罪犯沙建涛,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沙建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沙建涛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沙建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四季度获物质奖励;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百分考核”实得减刑分82分。本院认为,罪犯沙建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