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鲍某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鲍X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被告鲍X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