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佳诚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佳诚纸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实际经验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海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佳诚纸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莘峰村110号-2.投资人:徐伟国,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佳诚纸制品厂[(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2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