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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尖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尖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单柏年。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席陈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