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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4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祝明与陈吉恒、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明,陈吉恒,梁健,李全,王宽明,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456-5号原告:祝明。被告:陈吉恒。被告:梁健。被告:李全。被告:王宽明。被告: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沙洞社区滨江新城C区(体育馆左侧)。法定代表人:陈吉恒。原告祝明诉被告陈吉恒、梁健、李全、王宽明、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4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