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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抗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世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世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抗字第20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孙世平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孙世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时依职权发现,该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松检民抗字(2013)87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悦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