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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