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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锦荣与彭新桥、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锦荣,彭新桥,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申请人李锦荣,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申请人彭新桥,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陈有才。申请人李锦荣与被申请人彭新桥、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粤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陈志伟为申请人李锦荣的保全申请提供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会市骏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粤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陈志伟的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建雄审 判 员  廖雪梅代理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