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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罗时香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吴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罗时香,女,土家族。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街。组织机构代码:70944113-7。法定代表人陈文森,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立飞,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第三人吴良友,男,土家族。原告罗时香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称酉阳县政府)及第三人吴良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时香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时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时香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蒋明军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