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马世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刑执字第80号罪犯马世虎,男,回族,1977年8月10日生,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呼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三课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多次受到民警表扬。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劳动踏实肯干,并多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狱政表扬等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马世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吴 世 峰审判员 谢利扎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苑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