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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余一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余一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4号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雨光。委托代理人郭春英。被告余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一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