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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查朱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朱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226号罪犯查朱安,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以(2011)贵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朱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池刑终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查朱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后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箱包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查朱安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查朱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朱安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