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桂源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桂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3号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委托代理人:付增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桂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桂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768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76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蕴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