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传忠、张兰文、陈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传忠,张兰文,陈举,陈明欣,陈明康,党树冠,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肥敏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朝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义,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传忠,男,1942年11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文,女,194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举,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欣,女,2002年9月1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举,系陈明欣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康,男,2006年8月2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举,系陈明康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树冠,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敏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秦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朝业,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义、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为1707.5元,由陈志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