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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孙永春诉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仁,第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春,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仁,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孙永春,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长康,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烨。被告:张仁,男,1955年7月1日生。第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春诉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仁,第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永春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永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1元(减半收取),由孙永春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