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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孙洪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孙洪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法定代表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男,汉族,43岁,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静安,男,汉族,44岁,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孙洪勤,男,汉族,48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孙洪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特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