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413号原告沈阳天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29-2号8栋6门。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久,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榆六路5号甲门(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晓光。原告沈阳天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明珠适用简易程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明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