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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某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甲,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阜城县某庄村人。法定代理人:霍某乙(系被上诉人之父),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霍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霍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霍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审判员  崔清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广永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