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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7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裕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衍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