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振林与苏晓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林,苏晓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邱振林,男,住珲春市。被告苏晓坤,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林与被告苏晓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林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振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