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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振林与苏晓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林,苏晓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邱振林,男,住珲春市。被告苏晓坤,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林与被告苏晓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林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振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春谊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