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朱辉诚与刘德民、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民,朱辉诚,俊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民,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号***房。委托代理人:胡勇,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远军,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辉诚,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澳大利亚人。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办事处地址:Units903-4,9thFloor,YipFungBuilding,2-18D’AguilarStreet,Central,HongKong。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公司,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涉外民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涉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