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彬发、杨细荣、王喜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魏彬发、杨细荣、王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彬发、杨细荣、王喜林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06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彬发所有的,坐落于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第5#B【幢】1【单元】803号房,建筑面积108.93平方米,丘(地)号:6-14/51-10B,房号:803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于韵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