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申请执行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刘某成,蔡某生,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蔡某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刘某成、蔡某生、中国外运广西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再生牛卡纸881.28吨及白板纸23吨进行查封。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北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再生牛卡纸881.28吨及白板纸23吨一批,裁定生效后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评估,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玉林鑫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再生牛卡纸881.28吨及白板纸23吨其中的原材料纸一批(玖龙纸210辊、田东纸199辊、本地纸36辊),广西玉林鑫金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15时30分在玉林市公共网络拍卖大厅进行第二次拍卖会上,竞买人曾万安以最高价941000元竞得上述原材料纸(玖龙纸210辊、田东纸199辊、本地纸36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属于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一批(玖龙纸210辊、田东纸199辊、本地纸36辊)归曾万安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婉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