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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7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丝雨诉被告丁子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丝雨,丁子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744-2号原告曹丝雨,女,汉族,2008年12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曹爱民,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丁子航,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原告曹丝雨诉被告丁子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丝雨撤回对被告丁子航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博审 判 员  邹庆华代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