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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陶维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维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888弄91号。法定代表人缪岳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鑫鑫,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维芝,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维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8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19元;2、判令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顾国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松婷、被告陶维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景园物业公司)原系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三盛颐景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09年5月13日,颐景园物业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三盛颐景园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颐景园物业公司对三盛颐景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为期两年。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0元。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逾期交付额的每日0.0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2012年6月,三盛颐景园业委会、颐景园居委会及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证明三盛颐景园小区的现管物业公司为原告。2012年12月28日,颐景园物业公司与三盛颐景园业主大会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颐景园物业公司对三盛颐景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为期两年。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0元。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业主应在当年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预交当季度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经催交仍不交纳的,业主应承担按逾期交付额的每日0.03%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被告陶维芝系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某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于2006年3月接受房屋,2006年12月26日产权核准登记,该房屋建筑面积51.15平方米。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上述房屋自2006年8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被告辩解开发商违反公约约定,其房屋楼下的商铺被用作餐饮经营,属于其与开发商之间履行商品房出售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被告可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对于被告遭受的偷盗问题,被告应寻找正确的侵权主体和救济方式主张其权利。被告要求以某室的标准缴纳物业费,本院认为,此系原告与某室业主之间的协议,并不能适用于其他业主。至于违章搭建问题,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主张。综上,被告的辩解均不能成为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对于滞纳金,虽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收取的标准,但周到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本院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以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收费的良性循环,实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共赢。对于被告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作为原告理应从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多加考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维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8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5,719元;二、驳回原告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陶维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