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厦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百明、郑爱惠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百明,郑爱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百明,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惠,女,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百明,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系郑爱惠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百明、郑爱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9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百明、郑爱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百明、郑爱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百明、郑爱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百明、郑爱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