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根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根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218号罪犯张根成,别名张银成、张浩、张杰、张克成,绰号张三,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根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二○○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根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根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以来,被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根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根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根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