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刑二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骆某某等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某,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鞍刑二终字第20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别名老威,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骆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鞍岫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骆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丽健、万威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骆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亚东代理审判员 郭文伟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