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马培森与易忠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培森,易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378号申请人马培森。被申请人易忠春。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培森、被申请人易忠春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