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文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32号罪犯杨文香,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兰铁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文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30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4月24日经本院(2009)银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2012)银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文香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理查明,罪犯杨文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获2012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物质奖励;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103分。本院认为,罪犯杨文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