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孔修与赵信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孔修,赵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孔修,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信勇,男,1971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菏民初字第857号民事阿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王孔修提供被执行人赵信勇(赵信永)在银行有存款,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信勇(赵信永)在银行存款68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