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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万庆郁与吴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庆郁,吴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614号原告万庆郁,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市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秋,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庆郁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庆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