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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林×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林×伙同王×(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洋桥、丰台区五里店北里小区13号楼1单元502室其暂住地附近等地,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收购药品后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益。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查获,并在其暂住地当场起获养血清脑颗粒、复方丹参滴丸等各类药品共计10余种,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江×、李×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起获药品及作案工具照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收药卡片十张、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金龙人民陪审员  马 浩人民陪审员  王云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