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苏训传,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之二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宝如。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许红。被告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苏训传。被告苏训传,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许红,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苏训传、许红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