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苏训传,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之二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宝如。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许红。被告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苏训传。被告苏训传,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许红,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沪铁民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江市震堰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苏训传、许红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