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筱磊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任筱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负责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筱磊,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筱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任筱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用人单位,即本案两原告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筱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希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