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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XX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475号罪犯XX,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鸠刑一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已全部退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芜中刑终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XX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5月1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X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在制鞋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2013年11月18日X犯本人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其妻子出具担保书,保证在X犯假释后对其进行监督,督促其遵纪守法。2013年11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龙山街道司法所对X犯家庭情况、X犯的社会评价以及社区所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接收X犯成为社区矫正对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历次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记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改造小结、证明材料、假释申请、假释担保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X犯予以假释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根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社区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