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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张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奚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张瑞,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奚秀芳,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城镇居民,汉族。申请人张瑞与被申请人奚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瑞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奚秀芳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张莉、姚新胜共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B8-02**号、B8-002656**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奚秀芳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