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焕庄、张宜闲、朱立鹏、岑东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庄,张宜闲,岑东萍,朱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焕庄,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宜闲,广西贵港市第六地质队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岑东萍。被执行人朱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岑东萍、朱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岑东萍、朱立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岑东萍、朱立鹏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岑东萍、朱立鹏在有关单位的存款709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大光审 判 员 严敬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