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钟光玉与张广全、胡忠彬、张勇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张xx,胡xx,张x,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钟xx。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胡xx。被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曾x。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张xx、胡xx、张x、曾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xx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xx、胡xx、张x、曾x的财产信息均无其他相关财产登记,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钟xx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xx、胡xx、张x、曾x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钟xx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钟xx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