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其训与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训,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刘其训。委托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新,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故应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