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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其训与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训,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刘其训。委托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新,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故应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宝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