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庄梅花诉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梅花,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庄梅花,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67-169号。法定代表人吴金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梅花与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梅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梅花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梅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梅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绿-2--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