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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磊磊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磊磊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93号罪犯张磊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滕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磊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磊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磊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纪金洁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