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传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为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