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徐周炳与陈义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炳,陈义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徐周炳。被告:陈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周炳诉被告陈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周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