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丁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农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农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天明,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天元,社长。申请人王天明因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农业合作社的存款6319元或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张渝已向本院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观井弯支行的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天池农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张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经开区观井弯支行账户的存款12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