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满某与邓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初字第2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告人邓某,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以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部分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并已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邓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与被告人邓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给付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以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邓金华的起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撤回对被告人邓金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恺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