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俄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荔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某某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布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某某某以及同案人阿某某某、所某某某、土某某甲、土某某乙(均另案处理)经策划后,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赤溪市场内,由被告人俄某某某、同案人所某某某、土某某甲、土某某乙等人在外望风,同案人阿某某某进入超市、食杂店内实施盗窃。1、201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某等五人窜到赤溪市场沈某某经营的“鑫太阳”超市,偷走超市内现金人民币600元以及硬盒中华香烟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金圣牌香烟10条、雅香黄鹤楼香烟20包、通运七匹狼20包、红七匹狼香烟25包、红塔山香烟20包、云烟牌香烟20包、黄金叶香烟10包、利群香烟10包、南京香烟10包、白七匹狼香烟20包、红塔山香烟10包;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495元。2、2013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某等五人再次窜到赤溪市场,潜入黄某某经营的“琼英”食杂店内偷走现金2800元以及白七匹狼香烟22条、红七匹狼香烟15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软盒白沙牌香烟1条、灰七匹狼香烟2条、软七匹狼香烟2条和长白山香烟1条;经鉴定,“琼英”食杂店内被盗香烟共计价值4370元。随后,被告人俄某某某等五人又潜入范某某的食杂店,偷走店内现金2630元以及硬盒雅香黄鹤楼香烟1条、软盒通运七匹狼香烟2条、软灰七匹狼香烟2条、软盒红七匹狼香烟1条;经鉴定,范某某食杂店内被盗香烟价值1180元。2013年6月16日,拱辰街道畅林居委会联防队员在赤溪市场内抓获被告人俄某某某以及同案人阿某某某、所某某某、土某某甲、土某某乙等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查明,上述赃款及赃物已被被告人俄某某某及同案人阿某某某、所某某某、土某某甲、土某某乙共同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俄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阿某某某、所某某某、土某某甲、土某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的陈述,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3)156号《关于一批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监控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比例图,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闽)公(莆荔)鉴(痕)字(2013)13号《指纹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15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某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俄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俄某某某退出赃款及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零一十五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沈某某、黄某某、范某某人民币八百一十九元、一千四百三十四元、七百六十二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钳子一把,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美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