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易珍春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韩培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